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3577号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兴园路3237号数字产业大厦C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54682713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