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岚皋县平溪石料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5执328号 岚皋县**厂、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厂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作出的(2025)陕092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厂支付货款3007648.35元、律师代理费15000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25.00元及预期利息(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率9.3%计算自2025年5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93477.89元。2025年12月9日本院兑付申请人岚皋县**厂执行款3344005.66元(本金3007648.35元、逾期利息157726.09元、延迟履行金22106.22元、律师代理费15000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25.0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15430.50元、执行费34041.73元。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2025)陕092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二、本院(2025)陕0925执328号案件执行完毕,2025年12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