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中模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109执578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模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株洲中模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民终5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28567.8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329.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至此,株洲中模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晋01民终5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