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7102执34号 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6896.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1036896.68元,并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76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