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3民初2276号
原告:郑某,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彝族,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第三人:周某,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