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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1民初405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4年0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