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7102执异8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鸿泰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218821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楼16层160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GH6K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一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11303311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该案审查中,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