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5597号
原告:南充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南充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0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30.88元,减半收取11765.44元,由原告南充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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