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1654号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费用,亦未申请减、免、缓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