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132民初422号之一
原告:***,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得助(峨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
第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11312324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计30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