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109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新平盛丰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平盛丰濠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109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90988.4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310.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114298.48元。至此,新平盛丰濠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晋0109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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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