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109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晶洁环保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晶洁环保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109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9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100.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002100元。至此,内蒙古晶洁环保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晋0109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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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