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中耀建筑器材销售处(个人独资)、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109执4722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中耀建筑器材销售处(个人独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献县中耀建筑器材销售处(个人独资)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109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137213.8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086.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至此,献县中耀建筑器材销售处(个人独资)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晋0109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