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109执4689号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109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25699.8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657.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00元。至此,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晋0109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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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