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109执552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并仲裁字第0329号国内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215522.4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916.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至此,辽宁盛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并仲裁字第0329号国内仲裁裁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