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炫锋建筑器材租赁站、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109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炫锋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任丘市炫锋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09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9058.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36.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9994元。至此,任丘市炫锋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晋0109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