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1民初1255号
原告:赵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太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