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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太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1民初1255号 原告:赵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赵某与被告太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