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1005民初1733号
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