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101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