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101民初64号
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三家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蒙古族,1986年5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31元,减半收取14415.5元,由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