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盛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7101民初64号 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三家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蒙古族,1986年5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31元,减半收取14415.5元,由原告沈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