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5862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云瑞社区左官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