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航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7704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2.00元,减半收取计5036.00元,由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