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7704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2.00元,减半收取计5036.00元,由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