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4458号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工业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某丙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2元,减半收取计6501元,由某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