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国栋安泰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4458号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工业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某丙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2元,减半收取计6501元,由某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