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6633号
原告: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江西某某供应链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乙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某某供应链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10000元;2.请求判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2月12日起以年利率4倍lpr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25270元),由原告江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