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6997号
申请人: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4194.57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4194.57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