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7986号
原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马边劳动镇金星村6组一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某,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
原告***(普通合伙)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原告***(普通合伙)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4元,减半收取计8,957元,诉讼保险费5,000元,由原告***(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