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5678号
原告:长治市潞州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黄碾镇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长治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冠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长治市潞州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治市潞州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潞州区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潞州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治市潞州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