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斌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山东郓城锐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5财保744号 申请人:郓城斌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临城路与义和路交叉口南168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5MACMD7Y21K。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郓城锐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塔街道临城路与癝丘路向西58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21844810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21604234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郓城斌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锐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共计334000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斌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锐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共计334000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其中,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90元,由申请人郓城斌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