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3011号
原告:淮安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徐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涟水县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涟水县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唐山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岳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淮安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