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1852号 原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第三人:唐山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唐山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