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2324民初184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
被告:某某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程某。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红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退还原告***131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