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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207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庭前本院向原告发送开庭传票,在指定的开庭时间原告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