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陈某等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1922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职务不详。 被告:周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屈某,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钟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被告:绵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周某、***、屈某、钟某、四川某乙有限公司、绵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2025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