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福山区清洋益友机械设备租赁处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7102执371号 福山区清洋益友机械设备租赁处: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山区清洋益友机械设备租赁处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5)陕7102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58997.27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285元。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故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64282.27元,并已将其中358997.27元作为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剩余5285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