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13民初1015号
申请人:无锡市XX精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
无锡市XX精装建材有限公司与XX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XX精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无锡市XX精装建材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993202041320260000059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XX精装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XX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XX精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锴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