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7执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96549395,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1051H,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晋仲裁字第266号裁决。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