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1民初425号
原告:***,男,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顶新乡中心村16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4070011273083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羊镇顶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顶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12021MEA83460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羊镇顶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安岳县顶新乡永和挂面经营部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