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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2135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