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2135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