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04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鑫源粉煤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阜新鑫源粉煤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0904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而且数额较大,我院属于轮候冻结。从立案执行到现在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在2024年11月30日前再给付30000元,之后陆续给付,直至给付完毕。因本案全部履行到位需较长一段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0904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