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兴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2- PAGE\*MERGEFORMAT-1-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822执恢180号 河南省佳兴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59136.49元,承担执行费787。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支付59136.4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