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2民终8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1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2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3公司。
上诉人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2公司、某3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6)京0106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1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1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某1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1.41元,减半收取2705.7元,由上诉人某1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