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天宁区青龙矿力起重机械商行;临哈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17089号 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经营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某某街道。 经营者:***,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恼里镇龙相06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与被告某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