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17089号
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经营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某某街道。
经营者:***,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恼里镇龙相06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与被告某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宁区某某矿力起重机械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