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京0116执391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25]第942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8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