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91民初764号之一
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0元,保全费3060元,合计7500元,由原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