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建设分公司等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12236号 原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刘某甲。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建设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