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12236号
原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刘某甲。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建设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