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0926号之一 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汪*,总经理。 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