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0926号之一
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汪*,总经理。
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