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46473号
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被告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6017.39元的财产。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06017.39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