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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04民初148号 原告:安徽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S1栋创孵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东大道66号福州光明旅游温泉小镇凤翔商务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XXXXXXXX。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2025年9月27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赣0403民初3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6年1月5日重新立案。原告安徽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后)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安徽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