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03民初2511号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公司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剩余尾款829338.4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庭审前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4元,减半收取6167元,由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