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刘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02民初513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负责人:李XX。 被告:刘XX。 被告:孙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与被告刘XX、孙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下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法院 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