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02民初513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负责人:李XX。
被告:刘XX。
被告:孙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与被告刘XX、孙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下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法院
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航